全国前三配资公司 侯东德、苏成慧:互联网证券监管问题研究 —— 以网络安全风险防控为视角

我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虽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从立法上对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作出回应。但《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仅为概括性的授权保护,对证券市场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缺乏可操作性。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单一的“授权性”保护模式无疑会增加投资者要求侵权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时的举证困难。目前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境况下,宜由证券监管部门制定详细的投资者个人信息管理办法,以设定证券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主体的义务规则为主,并加强监管以强化对证券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严格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合法收集投资者信息的主体做好对投资者个人信息在管理、使用、储备等环节的信息保护工作,同时定期对信息保护的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数据签名和身份验证等技术进行升级和强化。二是强化信息合法收集者收集投资者信息时的提示说明义务。为保障投资者对其个人信息使用的知情权,应规范证券市场投资者个人信息合法收集者在收集、使用信息时的提示说明义务全国前三配资公司,并要求其保证不得从事对投资者个人信息滥用和泄漏的行为。三是明确侵害投资者个人信息权益的责任机制。对非法泄漏、非法利用投资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按照信息重要性程度及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程度设定相应处罚标准,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按照我国《刑法》第253条、第285条、第286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5]